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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向日本索討侵華戰爭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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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決日本商船三井公司向中方支付40億日元
上海海事法院解除對日本貨輪扣押令 BBC 中文網 2014年4月24日 03:42 在日本商船三井公司根據法院判決向中方支付了40億日元後,上海海事法院周四(24日)早晨8點30分解除了對三井公司貨輪BAOSTEEL EMOTION 的扣押令。 該船被放行,可以從中國浙江省舟山市出港。 日本商船三井公司在一起與中日戰爭爆發前開始的與船舶租賃合同有關的索賠案中敗訴,公司旗下一艘商船4月19日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 商船三井公司於4月23日向法院支付了約40億日元,這一金額相當於法院判決的賠償金加上利息。 中日戰爭賠償日本貨輪被扣押後,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說,中方的做法是「是從根本上動搖了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顯示的日中邦交正常化精神"。 他所指的是日本和中國於1972年邦交「正常化」時,中方曾經承諾放棄向日本索償二戰期間的損失。 然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21日在 例行記者會上說,中國扣押一艘日本貨輪並不違背放棄戰爭賠償的精神。 秦剛形容此一案件是「普通商事合同糾紛案」,並稱「中國法院就這起案件已經於2010年8月作出終審判決。此後雙方當事人 也進行了多次和解協商,遺憾的是未果。」 他表示,「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法院根據原告方的請求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本案與中日戰爭賠償問題無關。」 日本商船三井公司則表示,公司一直在謀求與原告方面達成和解,但「輪船突然就被扣押了」。 案件歷史1930年代初,本案原告陳震等人的祖父、知名的上海船東、中威輪船公司創始人陳順將兩艘輪船簽約租賃給日本的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當時中國尚未正式對日宣戰。 原告稱1937年8月之後,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便未支付租金,租借時間屆滿也未將船隻交還,直到船隻沉沒,故而在1988年於上海海事法院起訴接續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日本海運株式會社。 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判決接續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的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應支付賠償29億日元。 201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當年12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再審要求,上海海事法院在2011年發出扣押執行令。 據稱雙方曾經多次協商,但是沒有成果,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將被告屬下「BAOSTEEL EMOTION 」貨輪扣押,如果被告繼續拒絕支付賠償,法庭有權將之拍賣。 據了解,本次原告主張之所以能夠勝訴,主要是保存了當年簽約的文件,而且是以賠償未支付的租金和交還船隻為主訴,因此中方認為這是單純的商業糾紛。 然而扣船事件發生後,引起了日本企業憂慮。它們擔心近幾個月來中國司法機關陸續開始接受中國民眾控告二戰期間受日企迫害的案件,今後是否都可能出現類似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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