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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了城管聚眾“打砸搶”的權力?
/姜福禎 (2007-04-19 青島咫尺居) (博訊2007年4月21日 轉載) 以執法的名義“打砸搶”,我見識過兩次:一次是文化大革命中期江青倡導提出的“文攻武衛”。文攻武衛據說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防止一小撮階級敵人的破壞和搗亂,他們的裝束是頭戴柳條帽,手持大木棒,被稱為“棒子隊”。 “棒子隊”有中央文革小組的授權,代表徹底革命的黨中央、毛主席,有文爭和武衛雙重權利,有聚眾對敵方“打砸搶”的革命權力,沒有理由不所向披靡。第二次就是2000年前全國各地紛紛出現的城市管理局(大隊、中隊),他們的執法方式主要就是聚眾“打砸搶”,所到之處往往雞飛蛋打,滿地狼藉,以致猛推猛拽,拳打腳踢,其殘忍和野蠻性質與當年“棒子隊”絕無二致。雖然此等權利遭到小販和群眾的強烈反對,但是在文字層面直到現在也還被美化,更沒有人直接戳穿其實質。我在《崔英傑案昭示該是給城管劃句號的時候了! 》一文首次戳穿城管暴力執法的實質,所以在國內網站、博客、搜索引擎只存在幾天就被刪除的干乾淨淨。 眾所周知,遊攤浮販是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剩餘人口和剩餘勞動力膨脹的必然結果。因此,承認他們的生存權,就應該承認他們的生存樣式。況且,自古以來販夫走卒都是被認可的邊緣化商業行為。對這種商業行為的管理,應該在尋求實際的前提下多樣化,而不是一概取締。況且,嚴峻的國情是:相當一部分人的失業和貧窮並沒有多種途徑可以選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高標準的要求離我們還遠,不切實際的整個城區創建花園式城市的面子工程應該停止。 中國的城管隊伍,正是在這種城市化的背景下誕生的。1984年北京已經成立市容監察大隊,現任海淀城管大隊隊長的尹肇江回憶,1995年時,北京的集貿市場的總數已達1,125個,達到歷史最高點。很多市場,依托河邊、路邊、牆邊而迅速形成,同時還有數以萬計的零散遊商在沿街叫賣。也就是從這一年開始,北京市開始了對“三邊”市場的整頓,工商部門不再審批“馬路市場”。 1996年左右,在北京城中,小商販突然象雨後春筍一樣冒了出來。而這時,在工商、市容、 環保、交通等等行政部門,各自進行行政執法,職能交叉,效率低下。這就是所謂“九個大蓋帽去管一個破草帽”現象。同時《市容法》等相關法規不斷出台,1997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北京市政府向宣武區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在宣武區開展城市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通知》,原則上同意宣武區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點工作, 並要求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園林、公安、市政管理、環衛和環保等部門積極支持、全力配合。一個月後,北京市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正式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個經國務院法制局批准的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單位。性質模糊的城管隊伍從此在全國誕生。據說用“打砸搶”的方式執法效率非常高,於是,這一試點很快在北京和全國推廣開。在全國,至今已多數城市建立了城管隊伍。就這樣一隻法力無邊的“執法”隊伍,一直是靠地方條例和部門權力讓渡的“綜合執法” 特權,橫行無忌、所向披靡,敢有不從者,刑法伺候,直到出了一個“大逆不道”的崔英傑,若怒了官方,決定向“暴力抗法”的芸芸眾生“亮劍”(見《人民日報》相關社論),對官方惱怒的反彈是民間在這個問題上長期惱怒的爆發,於是在民間輿論壓力下,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問題進行全面反思。 沒有專門和獨立的法規,城管綜合執法參照什麼呢? 據說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是最早肯定綜合執法的法律文件。其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但是,“綜合執法”只是法理,法條呢?適應對象和適應範圍呢?因此,該條在沒有相關法律基礎上,實際上形同虛設,無法依據,也不可依據。況且, “行政處罰”就是罰沒嗎?罰沒就是搶和砸嗎? 有關專家的研究表明:法律作為一種公共物品,能夠同時供許多人享用,但它的供給成本與享用效果並不隨享用人數規模的變化而變化。在法律不可分割計價出售的情況下,對單個需求者的消費價格是無法確定的。現代民主國家中法律的製定、頒布和實施是為了滿足民眾的和平、安全和福利的需要。因此,國家在生產法律這一產品並投入法律市場時,一切的行為都將以增加人民的效用為目的。 (曾鵬:《經濟學視角下的法律供給研究》)在社會福利和保障制度缺失狀態下,在相當一部分人的生存需求還大於其他需求的情況下,在少數人佔有大部分社會資源得不到抑制的情況下,城市管理法規顯然不應該是殺生宰貧式的。因此,全國性城市管理法規,今後相當長的階段內也決沒有出台的法理基礎。 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憲法》、《民法通則》都明明有保護私人合法財產的相關規定,小商販們也並不因為他們的財產停放和遊走在社會主義康莊大道上就喪失了佔有使用和處分權,可是我們的專家都不記得這一點,直到《物權法》頒布後才看到他們的“物權”,是否故意輕描淡寫?我早就指出過:城市管理局的執法一旦沒有上位的法律依據(也不該有肆意剝奪公民財產的惡法),那麼,他們的執法就是暴力搶奪,他們就是政府派出的暴民,那麼他們實際上也就是“聚眾打砸搶”,他們不但違法,還是犯罪,如果從這個角度看問題,誰是施暴者,誰是自衛者就需要顛覆了。 刑法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各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刑法典中,均沒有聚眾“打砸搶”的規定,而我國刑法中出現聚眾“打砸搶”的規定,主要是因文革中一些地方組織和派系鬥爭中“打砸搶”成風,各組織和團體以“保衛”“革命”等理念支撐動粗動武,相互毀滅對方的處所、財物、甚至肉體。為此,“文革”結束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嚴禁聚眾“打砸搶”寫入我國刑法分則的條文中,規定“嚴禁聚眾'打砸搶'。因'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以傷害罪、殺人罪論處。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 應該說此項規定是對文革徹底否定和清算的一種法律呈現。可見,聚眾打砸搶主要是一種有組織的行為轉化而成的犯罪。即某一違法行為在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持續過程中,由於行為人主客觀表現的變化,而使整個行為的性質轉化為犯罪,從而應當按法律擬制的某一犯罪論處的情形。在這裡,聚眾“打砸搶”中致人傷殘或者死亡就是上述289條規定“某一違法行為”,而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產就是“行為人主客觀表現的變化”,同時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也就就是“法律擬制的某一犯罪。”我們看到,上述搶奪、搶劫、甚至直接和間接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其實在城管執法中屢屢發生,比如:武漢城管砸爛銀行招牌,北京城管故意用磚頭襲擊摩的司機,甚至全國多起執法中發生用汽車撞擊和碾壓攤販等等。 一種執法權到瞭如此暴虐無道的犯罪地步,怎麼會不遇到抵制!怎麼 還會繼續耀武揚威?其實,無論《行政處罰法》還是其他地方法規都沒有賦予城市管理部門這種權力,這種權力的繼續行使其實就是違法和犯罪。一個沒有法律根據的特權組織長期非法執法,並且以“打砸搶”的形式橫衝直撞,不斷製造貧窮和仇恨,在崔英傑案之後,雖然有所收斂,但至今沒有根本改變。政府治理偏好和民眾利益的價值取向至今沒有糾正。要害的是,誰給了城管這種聚眾打砸搶的綜合治理的權力?綜合治理劍指何方,城市管理的實質何在?政府什麼時候讓這種製造罪惡和貧窮的權力徹底立正。 "<城管研究之一> 姜福禎更多文章請看姜福禎專欄 民主論壇_(博訊自由發稿區發稿) (博訊boxun.com) ---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發稿團體的觀點、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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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地方政府的私人武裝
來源:《議報》 (博訊 北京時間 2008年1月19日 轉載) 張明/ 這話可能有點危言聳聽,但是我這樣說並不是全無根據。可以這樣說,中國的城管已經完全黑社會化。城管進行所謂的"執法"時,所用的手段與黑社會如出一轍。如果是對付一般的小商小販,無非是三、五個人逮住一個,棍子和拳頭齊上,打得對方血流滿地、人事不醒。如果對方人多,則呼來三、五十個,甚至更多的人,向對方大打出手,直到將對方打服為止。這不,2008年新年剛過,在湖北天門就發生一起城管暴力將人打死的惡性事件。 1月7日,湖北天門城管人員在該市竟陵辦事處灣壩村強行傾倒垃圾,遭村民反抗並發生衝突,路過事發地的天門某公司經理魏文華用手機拍攝衝突現場,被數十名城管人員當場打死。發生在天門的這起惡劣事件,僅僅是近年來中國各地城管暴力執法和非法侵犯公民權利的縮影。在我看來,城管的粗暴執法和違法行為,根子在於權力配置機制錯誤以及監管乏力。當前,不少地方政府以"統一城市管理執法體系"為由,將很多本屬於其他行政部門的權力,比如工商、衛生、檢驗、公安等部門的權力,統一轉嫁給城管部門。就拿這次出事的天門城管局來說吧,其職權共9類,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省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擁有如此復雜又龐大的權力,走到大街上基本上沒有什麼事不可以管的城管部門,他們就是想不霸道都很難啊! "天門事件"曝光後,當地的市委書記說此事"天理難容",我看首先"天理難容"的是賦予城管部門大權的包括市委書記本人的上級部門。城管一再作惡,犯下的血案早起超過任何一個流氓團體,並且已經嚴重影響到地方的政府的聲譽,按理說地方政府早就應該取締了。但是現實情況恰恰相反,自從城管制度一出現,馬上就得到了所有地方官的歡迎,而且一再擴大,包庇姑息。這個既非民兵,更不是警察的組織,但是其配備早已超過警察,現在城管出來時,頭盔、防彈背心、大電流警棍,其裝備完全同防暴警察一樣,據說有的地方還準備給城管配發武器和鐵甲車。地方官為什麼急於為城管配發武器,難道怕百姓暴力抗法嗎? 當然不是。我們都知道,中國實行的是軍政分開的製度,地方政府要想鎮壓人民,不太可能指望軍隊,因為沒有中央軍委的命令,任何人都不能調動哪怕是一個連的部隊。想依靠警察胡做非為也不太容易,因為警察實行的是垂直管理,理論上並不歸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的要求過於荒唐,上級單位完全可以乾預。而城管則不同,完全是地方政府招募的,也是地方政府拿錢養的(當然,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錢,但是中國大多數人並無納稅人這個概念),因此城管只聽命於地方政府,可以說城管就是地方政府鑽了中央政策的空子,私自養的一群打手,如果再配上武器,這些打手就會變成私家軍隊了。 為什麼城管不僅敢打死、打傷、打殘一些小商販,現在連社會地位並不低的總經理也打死了?有些地方的城管甚至連警察、記者都敢打?因為他們有靠山啊!這個靠山就是當地的地方政府,事實上城管都知道當地最高領導對他們倚重頗深,因此無論他們怎麼鬧事,都不用擔心受到一點處罰。對地方領導來說,手裡的這支私人武裝,對下可以鎮壓民眾,對上則可以同中央討價還價,甚至在時機成熟時成為一支割據勢力。很顯然,中共高層現在還沒有人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但是想想"四人幫"當年熱衷抓民兵的事情,也就多少能窺出一點地方政府一再加強城管建設的端倪了。至於城管是否真的發展成地方政府的割據武裝,就要看胡錦濤及其以後的領導人能否將政權牢牢地控制在手裡了。 _(網文轉載) (博訊 boxun.com) --- (本文只代表作者或者發稿團體的觀點、立場) |
取消城管,是時候了!
週一, 2008-01-21 05:30 — 難民稻子 中國信息中心報道,由於1月8日中國大陸發生城管人員打死無辜公民魏文華的“天門事件”,上週的《南方周末》開始在顯著位置討論廢除“城管”問題。《南方周末》評論員郭東英先生認為,“城管兇猛早已不是新聞,城管打死、致殘攤販,打得孕婦流產之類的新聞,總是隔段時間就來一起。有城管隊員還透露,他一年要打500多人,平均一天打兩人,打輸了就要受處分。” 這篇《取消城管,是時候了! 》的評論員文章還從社會公義的角度論證,文章說:“我們不是常講'人權首先是生存權、發展權'麼?但凡有體面工作、穩定收入、誰人願意風裡來、雨裡去,在大街上討口飯吃?政府不能在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方面失責於前,卻又對自謀出路的公民追懲於後。”“人民的生存權保障、社會的和諧永遠比'創衛'、比光鮮的馬路更能體現城市的臉面。”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楊支柱先生認為,城管綜合執法是各級政府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產物,這種做法違背法治原則,而且降低了執法的專業化程度。魏文華被城管人員活活打死與政府權力不受民眾的約束和依法行政觀念淡漠的聯繫是必然的。 據了解,城管是中國執法體系中的一大怪胎,它集中了市容環衛、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工商、停車、施工現場、城市河湖、黑車、黑導遊等十二、三個方面,近300多項職能,而這些職能竟是從環保、衛生、工商、城建、公安等其他公權機關轉讓而來的。更荒唐的是,按照環保、交通等相關的法律,這些職能本來是專屬於相應機關的,城管目前行使的所有執法職能並無一部明確的法律授權。因此,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城管執法實際上是一種行政違法。一個沒有明確執法權的機構的存在,其合法性怎麼能不令人嚴重質疑呢? 這家媒體的結論是,大陸“城管”是一個既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又沒有社會公義支撐的機構,應該盡快取消。 |
深圳小贩拍摄城管打人被脱裤子暴打后丢弃荒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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